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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19-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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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高检院、省委相关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省检察院从全省各地办理的案例中选出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重点,涉及故意伤害、虚开发票、假冒注册商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其中既有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案例,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的案例,既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例,也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法院错误行政裁定的案例。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马某等两件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12月份,马某在自己家的房院内,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山庄老酒贡品877件,并以每件50元的价格销售给查某,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以每件7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马某涉案金额43850元,查某销售金额65775元。

  20179月份至12月份,秘某在本村租用的厂房内,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生产并销售上述公司部分品牌白酒。经鉴定,假冒白酒价值人民币125442.00元。

  办理结果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依法提起公诉,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主要做法及效果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案情、分类分人整理证据,按照起诉、判决的证据审查标准,对侦查取证方向和要求提出引导性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开设绿色优先通道,从快从严审查起诉,规定该类犯罪案件20日内办结,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案件后,仅用三天时间便将案件提起公诉。鉴于案件涉及多家受害企业,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及时向外地企业送达告知书,同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赔,帮助减少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将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的主要销售地—石家庄的假冒窝点一举端掉,起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最大限度挽回山庄老酒、衡水老白干、四川五粮液等企业经济损失,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洛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洛某在担任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15年至20176月拖欠十余名农民工工资39万余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和催收,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理结果

  邱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全面听取农民工意见,依法对洛某释法说理,洛某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诚恳道歉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洛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效果

  该案一方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另一方涉及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全面听取10余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意见,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协调公安、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同时积极对洛某进行批评教育,耐心释法说理,最终洛某认罪悔罪,愿意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真诚向欠薪农民工诚挚道歉,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得以偿还,洛某也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同时,考虑到洛某所在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一旦对公司负责人洛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对企业产生严重影响,鉴于洛某已经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取得谅解,经综合评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妥善办理,做到了促进发展与依法办案相统一,通过办案调节了经济关系;做到了保障民生与依法办案相统一,通过办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到了追求和谐与依法办案相统一,通过办案达到案结事了。

  案例三:罗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罗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

  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罗某及时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提起公诉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要做法及效果

  保定市高开区院审查逮捕时基于案件未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尚未化解,作出批捕决定。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并未一捕了之,而是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与罗某谈话、走访罗某企业,了解到罗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平时工作亲力亲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企业陷入停产状态,职工全部停工在家,企业中标的五个供货合同,因无法开工生产可能面临高额违约赔偿;工资未及时发放主要原因是因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号错误,而非恶意欠薪,罗某本人认罪悔罪,逮捕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关赔偿已经履行。为了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检察机关在听取侦查机关、被害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依法变更罗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罗某被释放后,企业仅用三天时间就恢复了生产,合同陆续履行,并且新签订了四百余万元的供货合同。检察机关持续关注企业动态,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并带队到企业调研,建议企业以此次事件为契机,狠抓企业内部管理,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严格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从心里关注职工的生活和成长。罗某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强化内部管理,注重企业文化建设,采用亲情化管理,让企业和职工可以互相理解、互相包容。

  案例四: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乐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某。201659日,该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农牧局销售氰戊乐果,价值69.75万元。为逃避税款,该公司把在新乐市国家税务局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利用该发票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从浙江省丽水龙泉市詹某甲、詹某乙处订购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69.75万元,交给唐山市农牧局入账。

  办理结果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对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效果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指导,案件承办人细致审查,经实地走访企业并到新乐市税务局调取公司纳税证明,了解到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农业部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修建厂房及购买生产设备投入近千万元,但由于重污染天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一直未能正常生产,该公司自开业至今在新乐市税务局正常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未曾因偷漏税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虚开发票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将所逃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和该企业的日常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该公司和负责人赵某无刑罚必要性,新乐县检察院认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情节轻微,决定作不起诉处理。为提高民营企业法律意识,对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护,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329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宣告会,邀请工商联、部分民营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了人大、政协、监察委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在宣告会上,检察机关解释了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相关规定,阐明了相对不起诉的含义,从合法、合情、合理的角度说明作出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同时加强个案延展,对在场人员进行依法经营的普法教育,赵某当场做了深刻的检讨,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依法依规,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诚信务实的企业人,以自身及公司更大的努力助力经济发展。

  案例五:靳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6月,承德市双滦区农牧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某生态园”申请作出批复,批准建设,一年后,生态园建成并投入经营。201412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以生态园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属违法事实,对其立案。并于2015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二、限3日内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3611.00元人民币。由于被处罚人不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5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申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办理结果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法院行政裁定错误,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主要做法及效果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调阅法院行政裁定卷宗材料、询问了有关当事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双滦区农牧局批复文件中没有对所占土地性质给予界定,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案所涉土地进行土地性质鉴定后,对该案所占土地性质界定为河道滩涂,属国有未利用地。2014101日实施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六十七条六款二项规定,对在依法获得使用权的未利用地上建设不属于审批范围内的设施的,作“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理。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51月,所作处罚应该依照该规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为防止涉案民营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国土局强化依法行政的办案意识,加强对上级主管机构和部门下发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和补充意见的学习,客观公正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议法院对相关证据认真进行补充与审核,提高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区国土局和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该案行政处罚作出重新处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力度,不断改进行政执法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同时决定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对行政处罚裁定进行重新审定,以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和公正性;承德市双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再审处理,制定了防范措施,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中要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扩大法律法规知识面,加强和改进审查方式,注重案件的深层次研讨,提高案件审查处理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该案的办理,保证了案件质量,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民行检察监督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